[1] 遵照法务省依据《关于为保护特定非常灾害受害者权益采取特别措施的法律》(1996年法律第85号,下称“特措法”)第3条第2项的规定颁布的告示(2011年3月16日法务省
告示第123号),因发生2011年东北地区太平洋海上地震灾害,延长居留期限的到期日期。
具体规定如下:
(1)对象人员
2011年东北地区太平洋海上地震(下称“本次地震”。)发生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者:
- 拥有居留资格并居留于日本者
- 居留期限于2011年8月30日前到期者
- “位于青森县区域、岩手县区域、宫城县区域、福岛县区域、茨城县区域(下称‘特定区域’。)者”或者“遵照外国人登录法第4条第1项的规定办理了登录手续,在该项规定的外国人登录原票上登录的居住地在特定区域内者”
此外,在本次地震发生时,依照留期限的特例(注)规定居留于日本者、外国人登录法上的居住地在特定区域内且获得再入国许可后出国并于2011年8月30日前再入国者(仅限在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内再入境时。),也属于延期对象。
(注)居留期限的特例(入管法第20条第5项(包括适用该法第21条第4项的情形。))
于居留期限内提出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或居留期限更新许可申请的外国人,如果该人士持有的居留期限到期前未对其申请做出处理,允许继续居留一定期限。
(2)措施
上述(1)规定的对象人员持有的居留资格到期日期延长至2011年8月31日。具体处置办法如下:
- 由于居留期限延长至2011年8月31日,在此之前即使未获居留期限更新许可,也不被视为非法滞留,且可合法出境。
但是,如果居留期限延期对象者在原居留期限过期后出境,需要在出国审查时进行确认,届时请向入国审查官说明自己属于居留期限延期对象;
- 今后,如果要从日本出境,并于2011年8月31日前再度入境,只要提出再入国许可申请,即可获得许可;
- 请注意,并非对已经获准的再入国许可的有效期限进行延长;
- 同时请注意,并非对已经获准的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许可期限进行延长;
- 如果希望在2011年8月31日之后继续居留日本,需要提出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或居留期限更新许可申请。这种情况必须在2011年8月31日之前提出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或居留期限更新许可申请;
- 关于2011年8月31日之前提出居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或居留期限更新许可申请者的居留期限特例(入管法第20条第5项(包括适用第21条第4项的情形。)),如果未于该日期前对这些申请做出处理,从2011年9月1日至申请处理日或满2个月之日,允许在这两个截止日期中先到的日期前继续持该居留资格居留日本。
(3)对属于居留期限延期对象的确认
目前持有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者请在提出上述(2)的申请等时出示该证明书。
对于不持有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者以及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上的居住地不在特定区域内者,请在提出上述(2)的申请等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自己当时在居留期限延期区域内或者有居住地。
[2]
对本地震的受灾者,基于特措法第3条第3款经过一定的手续,可延长作为对象的许可等满期日,诸如乘务员上陆许可等。具体如下所示。
(1)对象者
符合下列条件者
- 2011 年3月11日以前取得(2)所记载的许可等、该许可等的满期日为2011年3月11日以后者
- 因受本地震影响在①的许可等满期日前不能出境或办理申请者(包括估计不能在许可等满期日前出境者。)
(2)措施
对以下的许可等,将满期日延长到2011 年8月31日之间的指定之日。
- 停靠港登陆许可
- 过境登陆许可
- 乘务员登陆许可
- 紧急登陆许可
- 遇难登陆许可
- 临时庇护登陆许可
- 居留資格取消的出境期间
- 请求口头审理的期间
- 提出异议的期间
- 出境命令的出境期限
- 临时滞在许可的滞在期间
(3)手续
与许可书等一起提交记载了需要延长许可等满期日的理由等的书面表格。地方入国管理局、支局、办事处有书面表格,请向主管提出。
除了上述规定外,外国人登录法规定的申请等还适用《关于为保护特定非常灾害受害者权益采取特别措施的法律》第4条规定的受灾人的免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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